第1页共2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4页《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8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保障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就政府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制定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和公布采购计划
第2页共24页第1页共2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4页第七条本条例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本条例所称政府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条例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供应人,是指与采购人可能或者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