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节:经济法逻辑起点的科学界定任何一种成熟的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又称初始性范畴或理论基石、逻辑基石,它“是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而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的标记
”选择科学合理的逻辑起点,也是构建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和原则
事实上,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基于某一逻辑起点,并依据科学的方法展开思维而形成的组合有序的符合逻辑推理的概念和原理的体系
“学科的科学理论体系,一般认为首先应当确认它的逻辑起点,从逻辑起点出发,借助逻辑手段,按照学科的内在规律,层层推导,逐步展开,构成严谨的逻辑系统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就是经济法这门学科产生的源头,它既是经济法整个学科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关键,又是准确反映经济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要素
因此,准确把握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是我们掌握其理论精髓,拓展其理论体系并用于指导经济法学科实践的重要前提
一、逻辑起点对于经济法学科形成与发展的意义从哲学意义上来讲,逻辑起点是人们思维从具体上升到抽象再到具体全过程的初始概念,从而构成思维的基石,因而准确界定各种理论或每门学科的逻辑起点,对理论发展和体系构建具有决定性作用
如果说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在于其逻辑性的话,那么,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背后,应该有对该项法律制度系统诠释理论的支持
对该项法律制度进行系统诠释的理论也就是实在法上对该项法律制度的逻辑“再现”
换言之,让实在法层面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概念的系统诠释达到在逻辑上的“再现”,就是法学系统诠释理论的工作,这个工作需要一个“逻辑前提”,即对法学理论进行系统诠释的“逻辑起点”
经济法作为一种理论体系自然也有其逻辑起点
我们讲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有两层含义:其一是经济法思想的演进一定有一个起点
其二是作为思想体系的经济法的连贯性表现在其逻辑性上
因此,我们在对经济法理论进行系统诠释时,首先应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