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1页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3个卫生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宿业卫生规范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doc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1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住宿场所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三)储藏间,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
(四)工作车,是指用于转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
(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
(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