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区201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发布者:lyp时间:2010-06-18新教财〔2010〕118号各高等学校: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要求,自治区已完成了2009届申请代偿毕业生资格的审核工作
2010年申请代偿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代偿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代偿管理制度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以下简称学费代偿)是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的重要措施,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惠民政策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要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对申请代偿学生资格的审核
二、规范管理,认真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代偿工作(一)各高校要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并填报《___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附件1),一式二份报教育厅(附电子版)
(二)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规定,请各高校认真完成《申请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根据调查表的相关信息填报《___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远地区就业调查汇总表》(附件3),于2010年7月15日前上报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同时,各高校要建立与学生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信息交流,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
(三)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各高校上报的代偿资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