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浙公消〔2003〕43号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审批项目的通知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24号和公安部公通字〔2002〕6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本省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和消防产品审核发证等三项行政审批项目
原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核发的《浙江省公安厅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浙江省公安厅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浙江省消防产品认可证书》和《浙江省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自动废止
取消审批后消防产品按下列规则进入市场流通: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洒水喷头、消防用压力开关、消防水带等7类产品实行强制质量认证制度,生产此7类产品应按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实施细则》要求取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二、灭火剂、防火门、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接口、消防枪炮、消防应急灯具、可燃气体火灾报警设备、防火阻燃材料等9类产品实行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生产此9类产品应按公安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要求取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三、其它消防产品实行国家强制检验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后方可生产、销售
具体办事程序见附件1
取消审批后,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流通领域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进入市场流通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要严肃查处
各单位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时应严格按照市场准入规则运行,严禁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法定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附件:1、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办事程序2、浙江省消防产品生产登记表3、型式检验工厂条件检查报告二○○三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办事程序一、生产登记:企业如实填写《浙江省消防产品生产登记表》[该表可在《浙江消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