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通过审查“行政惯例”启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翟翌【摘要】启动违宪审查关键是要实现从选择主体向选择对象的转变
行政惯例具有可能违宪性、可审查性、审查阻力小的特点
因此可首先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惯例的违宪审查循序渐进的启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从授权组织的行政惯例到行政机关的行政惯例;从基层地方行政惯例到高层行政惯例;从不成文的行政惯例到成文的行政惯例;从行政惯例到法律、法规、规章,最终实现中国违宪审查的正常化
还重点论证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违宪审查权的问题,以为行政惯例的审查能从阻力较小的基层展开提供支撑
一、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启动的路径难题:关键是选择主体还是选择对象
(一)有制度而无行动:违宪审查难以启动的尴尬中国违宪审查处于尴尬的边缘化状态,虽然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违宪审查权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也没有行使过此项权力,中国也从没有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被宣布违宪
而在地方,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们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审查并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有权审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其中的‘不适当’包括了违宪性的‘不适当’”
[①]亦未有被宣布违宪的情况出现
即使2000年更为明细化并且确立了违宪审查启动程序的《立法法》出台后,中国的违宪审查亦未有实际的启动或者运行过
而被寄予厚望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其下属的法规备案审查室,不论是该机构的性质还是其职能,都与专门从事违宪审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