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后处理工作效率,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监督抽查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依法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通报、责令企业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验收、督促企业收回严重不合格的产品、1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公告等
第三条工作原则后处理工作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职责1、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2、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的部分事项
内容包括: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移交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对不合格企业整改结束后的产品质量复查检验等;3、负责向各市政府报送监督抽查质量信息;4、负责对市质监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2(二)市质监局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除省质监局负责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处理;2、负责对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3、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4、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三)质检机构职责1、受省、市质监局委托,对复查验收合格企业的产品实施复查检验;2、检验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检验报告发送企业和委托复查检验的省(市)质监局
第二章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五条移交报告省质监局向有关市质监局发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不合3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