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发改价格规〔2017〕371号【发布日期】2017-02-28【生效日期】2017-02-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加强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2月28日附件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以及《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上开行的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铁路普通旅客列车,指使用铁路机车牵引、运用动车组以外其他车型运送旅客的列车。第三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第四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监审时前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合法、真实、完整的其他财务会计、统计等相关资料为基础。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财务会计、统计等定价成本监审相关资料和报表,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票价监管需要完善运输成本核算制度,逐步实现按照列车速度等级完整准确记录和合理归集普通旅客列车运输成本。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六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项目包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第七条主营业务成本,指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燃料动力费、运行作业费以及其他生产费。(一)职工薪酬,指铁路运输企业为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人员以及运输生产单位管理、服务人员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对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相关的线路、房屋建筑物、机车车辆、信号设备、通信设备、供水供电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其原值和规定折旧办法计提的费用。(三)固定资产修理费,指为恢复和改进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性能进行各种检修、临修、小修、中修、大修等修理的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指铁路运输企业在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过程中耗用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煤炭、水的费用。(五)运行作业费,指铁路运输企业在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过程中为旅客提供车站和列车清洁、供暖、供水、备品清洗等服务的费用以及机车整备运行、救援列车运用养护等费用。(六)其他生产费,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相关的调度所费用、行车公寓费用、运输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