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一、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二、办理对象江苏省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权限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1
生产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2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Ⅲ类放射源;3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中的医用直线加速器和中子发生器;4
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省辖市环保部门受省厅委托负责辖区内以下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1
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2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除医用直线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外)、Ⅲ类射线装置;3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苏州工业园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环保部门受省厅委托负责辖区内以下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1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2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3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省级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四、许可证审批条件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见附录
五、许可证申领材料内容及格式(一)首次申领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1,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