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武装工作保密制度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段武装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武装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段武装部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六条在段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武装部负责
第七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路局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我段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我段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路局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我段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武装部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