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董事负责制定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第五条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协助公司了解相关情况
第二章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宜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负责监督
监事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