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由董事负责制定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三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第五条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协助公司了解相关情况。第二章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负责监督。监事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负责人;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九条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董事办公室,董事办公室对董事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第十条董事办公室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备案。第十一条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前述第十条所规定的审议、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第十二条本制度所提及的信息披露指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家报纸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此类信息的披露由董事办公室按监管机构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检查,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检查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检查报告。第十五条公司监事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六条董事办公室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年度培训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十七条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第十八条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十九条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秘书,由董事秘书呈报董事长。根据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