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3-12-16【生效日期】1983-12-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在今年十月召开的全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会议上,我司就各地学习《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作了解释,现整理印发,供参考。一、关于调解和仲裁的关系《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因“”此,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阶段,是仲裁中的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时,仲裁机关就可以运用国家赋予的仲裁权进行裁决。这样,仲裁机关就可以把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从始至终地处理终结。仲裁先行调解,这是我国仲裁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仲裁制度的一个显著标志。“”需要指出,过去有这样一种提法,叫作调解为主,仲裁为辅,这种提法是不妥的,调解和仲裁不应有主、次之分。仲裁机关的调解与业务主管部门、其它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调解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仲裁机关主持合同纠纷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其他部门的调解,达成协议,不具有这样的效力,它被视作新的合同。一方翻悔,另一方还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六条与《经济合同法》第五十条的文字表述为什么不一样?《经济合同法》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一致的,即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经济合同法“》又规定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那么什么情况可以受理呢?《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为此规定: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时效限制。在时效期限内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是自己的过错无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暂停计算。从暂停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继续计算。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期限终止。从仲裁机关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时效期限重新开始。时效期限的计算从当日开始。期限最近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有业务时间限制的,以当日业务规定的结束时间为止。期限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包括申请书、答辩书等)在期限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三、当事人不服仲裁机关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又撤诉了,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关的裁决书是否可以生效?仲裁机关的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规定有15天的诉讼时效。他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就不生效。如果他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提出撤诉,那么从人民法院裁定其撤诉之日起,裁决书开始生效。四、《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履行地,是指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地。合同双方的法律行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履行的时间、条件、地点,因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而提起申诉,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关管辖,便于弄清发生纠纷的原因和事实,裁决后也好执行。合同履行地和被诉方所在地一般来说是一致的,有时可能不一致。在案件管辖上执行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有困难的,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五、《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如何理解?①这一条是从争议金额和对社会影响的大小来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分为:县②③④(市)、市辖区一级;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一级;省、市、自治区一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级。这四级是在地域管辖的前提下划分的。这一条的第三款对省、市、自治区内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案件由谁管辖未作规定。我们意见,遇到这种情况,省、市、自治区可以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它指定办,或者由它自己办。有的同志提出,省辖市的区仲裁机构不健全,办案有困难时,它管辖的案件,可否由市里办?各地可按仲裁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直辖市的区办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案件。争议金额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案件由谁管辖?这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