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制度、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向合格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的规定
本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指引,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向投资者进行的风险揭示工作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的内容及规定第四条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1第五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有权按照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决定该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的义务及制度规范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风险揭示及适当性管理义务:(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