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与精装修工程有关部分)一、统一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1
3条条文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条条文内容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质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条条文内容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条条文内容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筑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条条文内容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7条条文内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有关精装修的强制性条文3
1条条文内容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