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办〔2007〕17号【发布日期】2007-01-30【生效日期】2007-01-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2007〕17号)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核应急预案》,我局对《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进行了修订,划分为《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根据预案要求,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于2007年6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2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三十日附件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作为国家辐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应急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4应急任务国家环保总局承担的应急任务是:(1)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负责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