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发〔2009〕58号【发布日期】2009-05-25【生效日期】2009-05-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环发〔200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促进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规范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等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环境保护技术进步,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环境保护投资效益,引导先进、成熟的环境保护技术应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制度,规范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等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活动的管理
利用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补助以及其他列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环境保护技术示范项目应当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技术是指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污染防治技术和所依托的产品及装备,环境监测技术和产品
第四条第四条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对环境保护技术的水平、可靠性、环境和经济效益以及风险等所进行的评估、验证、论证、评审等活动
第五条第五条环境保护技术示范(以下简称《技术示范》)是指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先进环境保护技术示范名录》(以下简称《示范名录》),按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