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发布日期】2006-07-10【生效日期】2006-07-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规范并指导信息发布,我局制定了《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现予以发布,请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二六年七月十日附件: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规范并指导信息发布,特制订本《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一、适用范围“”《导则》适用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发布机构)定期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导则》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大、中城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定义的大城市和中等城市
二、信息发布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目的是通过信息的公开,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途径,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能力,从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发展循环经济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