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发布日期】2006-07-10【生效日期】2006-07-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规范并指导信息发布,我局制定了《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现予以发布,请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特此公告。附件: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二六年七月十日附件: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规范并指导信息发布,特制订本《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一、适用范围“”《导则》适用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发布机构)定期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导则》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大、中城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定义的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二、信息发布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目的是通过信息的公开,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途径,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能力,从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发展循环经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公开、合法。三、信息发布周期和时间大、中城市应当于每年6月5日之前发布本城市上一年度信息。四、信息发布形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由信息发布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以公告的形式,在当地综合性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专业环境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发布。尚不具备条件专门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城市,应当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设立专门章节,发布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五、信息采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要依据环境统计信息或其他统计信息;也可采用排污申报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调查的信息或其他可靠、合法信息来源。信息采集范围为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下辖的县和县级市。六、信息发布的内容(一)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1、本市固体废物,特别是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综述,包括防治规划或计划、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2、本市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利用总量、贮存总量、处置总量等信息;医疗废物产生总量、处置方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或清运总量、处置方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二)条件成熟的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利用量、贮存量、处“”置方式和处置量等信息(以下简称有关信息):1、工业固体废物本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比如除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外的产生量为前5位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有关信息。工业固体废物可参照排污申报登记中所采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见附录)进行分类统计。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有关信息。本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产生企业(比如产生量前五位的企业)的名称及其所产生工业废物的种类及有关信息。2、危险废物本市主要工业危险废物(比如产生量前5位的工业危险废物)的种类及其有关信息。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种类进行分类统计。本市废弃铅酸电池的有关信息。本市主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比如产生量前五位的企业)的名称及其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