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示范区分类)示范区按照功能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
第三条(管理部门)农业部主管示范区工作,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技术支撑)农业部组织开展示范区创建和管理等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组织建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示范区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政策扶持)农业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示范区建设予以支持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功能区划、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海洋牧场,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
第六条(组织协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示范区创建与海水养殖、休闲渔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改造及涉渔“三无”船舶治理、保护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工作,提高示范区的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申报创建第七条(创建程序)农业部定期组织示范区创建,程序为创建单位申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农业部组织评审并公布
第八条(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示范区
(一)选址科学合理
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非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及渔业发展规划,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