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和承包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地义务的依法承当违约责任
第二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那么择优选择承包
建筑工程的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发包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有规定由发包与承包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发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第五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发包对不适于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的发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提供载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和以及开标、评标、定标和程序等内容的
开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展
开标后应当按照的规定的评标和程序对标书进展评价、比拟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七条建筑工程实行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立依法组织施行并承受有关行政主部门的监视
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发包的发包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
第九条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利限定发包将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
第十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制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假设干局部发包给几个承包
第十一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采购的发包不得指定承包购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