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轨道交通建立工程旁站监理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本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的理根据?建立工程质量理?、?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理?、?建立工程监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旁站监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监理中对某些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平安施行的全过程现场监视活动。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的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工程的旁站监理按建立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理方法()?〔建[2002]1〕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建立行政主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视。第六条旁站监理分为监理人员现场旁站监理和视频旁站监理二种方式。第七条监理应装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旁站监理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工程相关专业知识获得监理员培训证并经轨道交通建立工程监理业务专项培训合格后上岗。第二章旁站监理的一般规定第八条旁站监理根据:〔一〕及本建立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及本建立工程相关技术、、规程;〔三〕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四〕经批准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方案。第九条旁站监理工程至少应包括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旁站监理工程表〔见附件1〕列明的工程。对于按照本规定要求的旁站工程施行旁站监理的建立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监理取费不得下浮采用暗挖工法的应适当考虑上浮20。建立可在本理规定的根底上增加旁站监理工程。对于建立要求监理企业增加旁站工程的建立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详细费用由建立与监理在合同中约定。第十条监理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根据、范围、内容、程序、职责、措施、旁站方式等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建立和施工各一份。建立对提出的旁站监理方案有不同时应及时与监理协商一致后由监理书面施工。施行旁站监理前监理在编制监理施行细那么时应制定针对性的旁站监理方案或编制专项旁站监理施行细那么。第十一条旁站应按以下程序进展:〔一〕按旁站监理施行细那么落实旁站监理人员、工具并对旁站监理人员进展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二〕熟悉旁站工程的设计图纸、规程要求、施工方案;〔三〕检查旁站监理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四〕按照旁站监理内容施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五〕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规定进展处理;〔六〕旁站完毕后相关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七〕归档旁站监理记录。第十二条旁站过程现以下情况的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做出相应处理:〔一〕施工质检员、专职平安员、特殊操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施工更换合格人员;〔二〕施工环境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应责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要求施工清退;〔四〕违背强迫性条文的、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施工改正;〔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和平安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立即上报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并采用文字、影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六〕施工质检员、专职平安员不履职的施工回绝执行旁站监理人员指的旁站监理人员应总监理工程师处理。第十三条施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监理可采取部分停工、不在相应上签字等措施。〔一〕施工拒不执行旁站监理指的;〔二〕施工无理回绝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三〕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平安质量的;〔四〕施工自行组织施工应进展旁站而未旁站监理的。第十四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记录形式包括文字、影像等资料。发现问题时应留存影像记录资料。旁站监理记录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归档。旁站监理记录可参照旁站监理记录样表〔见附件2〕。第三章现场旁站监理的施行第十五条现场旁站监理主要内容:〔一〕核查施工质检员、专职平安员、及其他理人员〔如必要时试验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及在现场履职情况;〔二〕核查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检查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四〕核查现场平安和应急措施是否到位;〔五〕核查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规格是否与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