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一2000一0202〕建立部工商行政理第一部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响水规划和城理与监理人江苏河海工程建立监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城南公园工程、三洪河二工程工程地点:204国道向西、三洪河向东、浦南路向南、大道向北工程规模:/工程造价:约800万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
中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三、以下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①本合同条件;②本合同专用条件;③在施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场施行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备存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南京西康路1河海大学院内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银行:银行:建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账:账:::210098::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入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