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当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以外与工程建立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立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至下一个午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的义务第四条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程度相适应的咨询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的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受权一名熟悉本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