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国立台东体育实验高级中学(附设国民中学部)筹备处组织规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5-09-13【正文】国立台东体育实验高级中学(附设国民中学部)筹备处组织规程第1条教育部为体育教育实验需要,依高级中学法筹设国立台东体育实验高级中学(附设国民中学部),特设国立台东体育实验高级中学(附设国民中学部)筹备处(以下简称本处)
第2条本处之任务如左:一关于教育计划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校地、师资及建筑设备之规划及兴建事项
三关于经费预算及编制员额之编拟事项
四关于设校各项有关规章之拟订事项
五关于筹设之其他有关事项
第3条本处设左列各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一行政组
第4条本处置主任一人,综理处务,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第5条本处置组长、技士、干事、管理员、书记
第6条本处置人事管理员,由教育部指派适当人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并得兼办人事查核事项
第7条本处置会计员,由教育部指派适当人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第8条本处人员之职称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十八)11209页)定之
第9条本处于国立台东体育实验高级中学(附设国民中学部)成立时撤销之
第10条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公务人员资历审查证明补充办法第1条铨叙机关办理公务人员资历之审查或公务人员资历证明书之核发,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行之
第2条送审人员证明学历,应提出毕业证书,如不能提出时,须有左列各款之一之证明:一教育部或该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证明书
二原学校之正式证明书
三毕业同学录
中等学校毕业学历之证明书,如未尽合规定,得暂予采认待查
第3条不能提出前条规定之证明,得缴验左列证件之一,由铨叙机关认定其学历:一以一定学历为资格之专门职业证件
二与学历有关之专门经验公文证明
三各机关发给之准考、检定、甄审、训练证件,足以证明具有该项学历者
第4条前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