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群众,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补偿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
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第1页共4页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