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利用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小型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的各类客运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加快快速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发展给予扶持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多家经营、竞争发展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交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规划、城建、公安、交通、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运力发展纳入财政年度计划,根据城市客运量的需要安排运力资金
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客运交通港湾式候车站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条件的路段设置公共客运交通专用车道,保证沿固定线路运行的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优先通行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公共客运交通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1页共6页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共客运交通专用场(站)设施的设计方案时,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XX县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