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我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社情民意信息》等,向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服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时效
第四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
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
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信息特邀委员制度
聘请若干政协*省委员会委员为信息特邀委员
第六条积极为我省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
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加强与各级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根据需要在基层政协设立若干反映社情民第1页共2页意信息工作联系点
第八条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设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