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金存光与原审被告XX市邮政局劳动纠纷一案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金存光,男,1950年1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进生,男,1950年8月8日出生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XX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靳德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利民
原审原告金存光与原审被告XX市邮政局劳动纠纷一案,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2005)商梁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金存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2005)商民终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XX市邮政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6)商立民监字第129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6)商民再终字第173号民事裁定
本院再审后,金存光不服,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110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存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进生,XX市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利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时金存光诉称,从1970年起我一直在市邮政局工作
2001年7月2日向邮政局递交了内退申请
9月份正式离岗开始领取内退工资
根据2002年2月省邮政局文件工资改革规定,我应按2001年7月1日以后在岗职工补发新增工资,经我多次要求,邮政局按新标准补发了2001年7、8月份在岗时的工资差额,2002年11月开始按新工资标准给我发内退工资,而这以前的14个月的差额未补发
新领导班子不但不给补发反而作出了按2001年6月30日前的工资标准执行的决议,已按新标准多发的部分工资予以扣回
这项决议违背事实,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于2004年6月9日向XX市劳动争议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