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对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赵耀斌1970年国际法院审理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TheBarcelonaTraction,LightandPower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巴塞罗那公司)案是国际法上著名的案例。本案虽发生于30年前,但其所涉及的一国能否对本国股东行使外交保护权的问题在现在仍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往来的主体,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在这一背景下,对外交保护这一古老的国际法课题进行认真思考和评价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有关案情,继而概括和阐明国际法院判决的立场和依据,然后就其中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进行评述与分析。一、基本案情巴塞罗那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1911年于加拿大多伦多成立,其总部、帐户和股份登记册均设在该市。为在西班牙发展一套电力生产和输送系统,该公司分别在加拿大和西班牙设立了许多附属公司。一战之后,该公司的大部分股份逐渐落入比利时国民手中,并一直为其控制。巴塞罗那公司发行了几笔比塞塔债券和英镑债券。1936年西班牙发生内战后,两种债券都停止了支付。1940年,比塞塔债券恢复支付利息,但由于西班牙外汇管制当局拒绝批准本国境内的公司向巴塞罗那公司汇兑必需的外汇,使英镑债券未能得到偿付。1948年2月,向西班牙地方法院应新近取得巴塞罗那英镑债券的三个西班牙公司的请求,宣布巴塞罗那公司破产,同时没收了巴塞罗那公司及其两个附属公司的资产。此后,破产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消了附属公司在西班牙境外的所有股份,又通过拍卖将附属公司的全部资本卖给了一家新成立的西班牙公司,此公司就完全控制了巴塞罗那公司在西班牙的整个企业。1958年9月,比利时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指控西班牙国家机关的行为违反国际法,侵害了巴塞罗那公司的权利,要求国际法院责成西班牙政府负赔偿责任。1970年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二、国际法院的立场和依据一国能否为外国公司中的本国股东行使外交保护权?国际法院在本案判决中的立场可以概括为以下具有内在联系的几点:(一)承认国家对其国民的外交保护权国际法院认为:“国家允许外国或外国国民在其领土上投资,就必须给他们提供法律保护和有义务给他们提供某种待遇。……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保护的国家第一是受侵害者是其国民的国家;第二是违反国际义务行为所针对的国家。”但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求偿国违反了对外国国民的义务;二是只有国际义务指向的一方才能对侵害提起求偿。因此,在本案中比利时能否行使对其国民外交保护权,关键就在于比利时籍股东在外国公司中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二)将国内法中公司法的有关原则引入国际法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没有国际法上可以援用的相应惯例,因此如果法院在判决时不考虑和参照有关的国内法,将会产生严重的法律上的困难,判决也将是缺乏现实意义的。为了解决这个关键问题,国际法院认为,在国内法上得到普遍认同的公司法的两个原则应在国际领域,尤其在本案中得到承认并发挥其作用。第一个原则是公司与股东相分离。股份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股份公司人格制度的最基本的特征: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财产与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公司的合法权利与股东的合法权利相分离;公司的独立责任与其成员的有限责任相分离。在这种机制下,只有公司能通过经理或管理部门以公司名义就公司性质的事情进行活动;只要公司仍然存在,股东就无权对公司财产行使权利。一般而言,公司谋求最大利益的同时,也为其股东谋得利益。但是这并不等于公司与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是一回事。在这里应区分两组概念:第一组概念是股东的权利与公司的权利。股东的权利,包括分红、出席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选择管理者、股份自由转让以及在公司清盘时分享剩余资产的权利等等。而公司的权利,就投资而言,则是独立承担有关责任、直接享受东道国的法律保护和税收优惠等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改变公司的政策和措施、更换公司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