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对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赵耀斌1970年国际法院审理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TheBarcelonaTraction,LightandPower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巴塞罗那公司)案是国际法上著名的案例
本案虽发生于30年前,但其所涉及的一国能否对本国股东行使外交保护权的问题在现在仍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往来的主体,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在这一背景下,对外交保护这一古老的国际法课题进行认真思考和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有关案情,继而概括和阐明国际法院判决的立场和依据,然后就其中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进行评述与分析
一、基本案情巴塞罗那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1911年于加拿大多伦多成立,其总部、帐户和股份登记册均设在该市
为在西班牙发展一套电力生产和输送系统,该公司分别在加拿大和西班牙设立了许多附属公司
一战之后,该公司的大部分股份逐渐落入比利时国民手中,并一直为其控制
巴塞罗那公司发行了几笔比塞塔债券和英镑债券
1936年西班牙发生内战后,两种债券都停止了支付
1940年,比塞塔债券恢复支付利息,但由于西班牙外汇管制当局拒绝批准本国境内的公司向巴塞罗那公司汇兑必需的外汇,使英镑债券未能得到偿付
1948年2月,向西班牙地方法院应新近取得巴塞罗那英镑债券的三个西班牙公司的请求,宣布巴塞罗那公司破产,同时没收了巴塞罗那公司及其两个附属公司的资产
此后,破产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消了附属公司在西班牙境外的所有股份,又通过拍卖将附属公司的全部资本卖给了一家新成立的西班牙公司,此公司就完全控制了巴塞罗那公司在西班牙的整个企业
1958年9月,比利时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指控西班牙国家机关的行为违反国际法,侵害了巴塞罗那公司的权利,要求国际法院责成西班牙政府负赔偿责任
1970年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