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规划第1页共9页纲要
规划纲要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