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商法价值取向研究一、关于商法价值取向的分歧商法价值取向是从法哲学高度对商法宗旨的概括,是商法在调整商事社会关系时欲求的理想目标,因而是商法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关注商法价值取向问题,相关成果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
如钱玉林从商法与经济法相比较的角度,认为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现代商事法的价值取向是交易迅捷、灵活和交易安全
交易安全与交易迅捷在功能上相得益彰[1]
而胡鸿高认为商法的价值是指商事法律规范对于社会和个人及其群体的积极意义
它体现商法精神,统领商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
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构成了当代商法的三大基本价值
商法的三大价值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在贸易本位的基础上组成了一个动态的、既互相制约又互相促进的相辅相成的基本价值链[2]
在商法的价值取向的认识上,虽然结论不完全一致,有认为是公平,有认为是效率,但相同之处在于多倾向于存在一个终极价值目标可以统领一切商法价值
但是,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尚存在深入研究的必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已有成果界定商法价值取向的方式是从理论到理论的推导,商法价值取向这一宏观问题缺少微观基础支持
第二,也有学者意识到单一商法价值取向的缺陷,给出的解决方法是罗列多种价值作为替代,分别将其定位为“目标”、“基点”或“条件”,但这并不能说明各价值间的关系
“理想的商法价值取向构成状况应为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平衡,但二者的衡定却是相对的、暂时的,而两者的冲突在现实中难以避免
所以,有必要事先预设其序位,权衡出首要的价值目标,为价值冲突的解决立下规则”[3]
但是,“事先预设序位,权衡出首要的价值目标”,等于先入为主预先确立了商法的终极价值取向,也就不存在价值冲突问题
第三,从部门法比较的角度考察经济法与民商法,得出商法价值取向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