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8号【发布日期】2005-07-15【生效日期】2005-08-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7月1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8号公布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根据公司法、民用航空法及国家其他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促进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
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
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业包括以下领域:(一)公共航空运输;(二)通用航空;(三)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四)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五)民用航空活动相关项目,包括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停车场、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其他相关项目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地区管理局依照民用航空法、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事项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业在放宽投资准入的同时,对各类民用航空企业的管理政策实行同等待遇
第二章投资准入第五条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