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税务局维护建设交流材料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稳定和扩大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开征的一个税种
从19*年分设机构到20*年,我地区累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71,505万元,年收入由19*年的3
979万元,到20*年增加到11
022万元,年均增长速度为16%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稳定增长,为增加地方财力,加快城镇基础建设,迅速改变城镇面貌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随着分税制的实施和税务机构的分设,在这一税种的实际征收和管理中,我们却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一、在目前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三税”的征收不同步从19*年分设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以来,税收征收的主体由原来的一家变为两家,而且又都有各自分管的税种和征收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税务机关为完成自己的收入任务,在属于地方税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过程中,不是按照《条列》的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部分是按纳税人应缴纳“三税”税额为依据计算征收的
特别是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征税款上,不论国税是否征收增值税,地税机关一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在税收定额调整中,一些地方税务机关采取以自行典调、测算的经营收入为依据,计算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定定额,另外,地税机关在国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因当期经营收入超过核定税额超开发票部分而补征税款时,由于不掌握相关信息而仍按原定额征收税款,与以增值税为计算基数的实际征收税额产生差异而不同步
(二)由于受“三税”的制约,收入稳定性较差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以企业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必然受“三税”本身的制约
因为只有在缴纳“三税”后,才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而该税种的纳税时间明显滞后于“三税”,而且收入稳定性相对较差
特别是缴纳“三税”的企业,在拖欠、偷漏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其收入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