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条[精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条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释义】本条是关于抽样检验的规定
(一)不得实施免检2008年9月18日,在多个属于“国家免检产品”的奶制品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导致许多婴幼儿患肾结石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同一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109号令,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
至此,实行多年的食品免检制度宣告结束
免检制度,是指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产品,在三年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的制度
免检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的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地连续数年检查合格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监督检查
199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实行免检制度
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第1页共4页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
2000年3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在免检有效期内,各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