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意见书(关于安徽某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专项法律意见书致李某先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
现本所应你要求,指派律师承办就你与安徽某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因该案争议及风险较大,故本所于20XX年月日将该案提交律师联席会议讨论、论证,现根据该会议形成的有关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一)已取得的资料:1、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查询单一份复印件一份;2、《辞职报告》复印件一份;3、《通知》复印件一份;4、《人事异动工作交接表》一份、项目交接资料一组;5、201某2年2月10日《催款函》一份(无发函回执等证据);6、20XX年3月发函ems回执一份;7、某某公司提成、补贴政策资料一组(复印件);8、《销售费用结算表》一组;9、《证明》及购销、买卖合同一组;10、《借款单》一组
(二)尚未取得的资料:1、20XX年2月10日发函的签收证据;2、在20XX年2月10日至20XX年3月发函主张权利的留存证据;3、领取部分提成款的银行流水;4、《劳动合同》;5、其他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第1页共8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证据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6、《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