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各村党支部、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确保完成筹资工作任务,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标准20XX年度起,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统一确定为每人每年**0元,农村五保户、失独家庭成员、伤残退伍军人等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局资助解决;对纳入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过医疗救助由民政补贴每人30元;对建档立卡但没有纳入低保对象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过财政补贴每人10元
二、工作目标1、20XX年度全乡参保率完XX县区分配任务
2、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20XX年度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收缴工作任务,并将基金上解乡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3、20XX年12月10日前完成参保资料的核对、录入,录入差错率≤1‰
4、20XX年12月20日前完成分户和资料上报工作
三、参保对象及有关参保规定(一)参保对象凡户口在本乡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有关参保规定1、必须坚持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原则,参保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籍人口为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参保资金,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2、外出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在务工地、学校所在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在外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不再在本乡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3、父亲或母亲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符合计划生育第1页共4页政策的新生儿,可以在出生30天内凭生育证(无生育证的凭社会抚养费缴纳收据)、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筹资总额缴费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0天的,自缴费参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4、复员退伍军人可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2个月内补办参保手续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自缴费参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5、任何人不得同时参加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