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引导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冀政函〔20XX〕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以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为目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县城乡居民试点工作,其所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七条个人缴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暂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采取按年度缴费的方式缴费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八条集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