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银行票据、财务印章及网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公司银行票据、财务印章和网银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是指公司办理日常结算中使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和本票申请书、信用证开立申请书、保函、银行存单等银行统一印制用以银行结算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印章是指企业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财务部门统一刻制的用于货币资金结算等的其他印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网银是指公司通过互联网使用银行核心业务服务,办理查询、对账、转账等各种非现金交易
第五条银行票据、财务印章及网银的管理,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财务经理包括下属公司指定的财务负责人,即财务经理人员未到位的,由指定的财务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下属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收到银行或信用类票据的管理第八条公司收取款项原则上由业务单位直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特殊情况下经书面申请,报集团财务管理部批准可收取业务单位开具的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书面申请时应说明采用收取银行票据方式的原因落实专人经办并入账、风险控制的措施等
第九条经办人应仔细核对银行票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有无涂改痕迹、是否在有效期内、印鉴是否清晰等并于收到银行票据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条对于收到银行票据办理银行拒付的,财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情况上报所在公司财务经理和集团财务管理部经理,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存单的管理
公司资金以定期、协议或通知存款形式存放的,相关存款凭证应指定由出纳保管
出纳应做好备查登记,所在单位财务经理应监督并定期盘点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存单只能到期转存,不得用于质押、转让、担保或直接用于支付等
第三章开具银行或信用类票据的管理第十二条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