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基建项目法律风险分析提示一、阴阳合同1、概念:为规避政策法律的规定或由于其他原因,承包方在中标后与发包方签订不同于中标合同的协议
这时就出现了两个合同,其中经中标并备案的合同,称为阳合同,私下签订的合同,称为阴合同
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防范:对发包方而言,备案的合同(阳合同),可能在条款上更照顾承包方,因此才私下签订阴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需求
在实践中,应尽量不签阴阳合同,若非要签阴阳合同,阳合同条款应尽量模糊,并加入“本合同不足之处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协议效力与本合同一致”条款
二、工程转包工程转包的最大受害者是发包人
通过层层转包,实际施工人极有可能是没有资质、没有管理能力和实际施工能力的单位或个体老板
发包人付出了超出工程实际成本的工程价款,获得的却可能1是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工期严重延误的工程,最后还有可能被实际施工人告上法庭,被判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
防范措施:首先,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承包人转包工程的后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其次,发包人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及时发现、查处承包人的转包行为
再次、发包人应按约支付相应工程款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如前所述,考量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应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发包人只要按照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就免除了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即便被诉至法院,也不会被判承担实体责任
三、工程验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