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来源:四川人大网【字体:大中小】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分享到:更多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