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24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地矿局):《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经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深化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改革,规范采矿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采矿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
除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外的以下情形应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一)申请采矿权出让的;(二)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三)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申请采矿权延续的;(四)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申请采矿权转让的
第三条采矿权出让实行批准申请(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第四条具有法定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负责采矿权的出让工作
出让机关组织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出让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机关)组织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受托机关经其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每个采矿权的方案应报出让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批准
出让机关负责采矿权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
第五条下列情形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明确了采矿权申请人的;(二)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三)采矿权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四)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后应进行公告
1第六条除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外,其它矿产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包括:(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二)探矿权、采矿权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