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8)2008年6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控制、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再生水利用等节水先进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节约用水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城镇节约用水管理第九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分类管理
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禁止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第十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列原则制定用水计划:(一)年度公共供水量;(二)行业用水定额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