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水务)、卫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及区域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