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经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六节规划条件第七节临时建设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六节规划条件第七节临时建设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展开编辑本段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