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进本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
县级以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指导所属部门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
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
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八条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九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之间以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