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四川省【发布文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发布日期】2014-03-20【生效日期】2014-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NO:SC091832)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其他组织的人员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导的维护公民权益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城乡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