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川高法[2017]60号)(川高法[2017]60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关于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驾驶罪等14个罪名及罚金、缓刑量刑适用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罚金刑适用的基本原则1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判处罚金应当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注重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法分则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般应判处罚金;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罪行较轻且具有缴纳能力的,可以考虑单处罚金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犯罪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减少罚金数额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不判处罚金
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参与犯罪数额、实际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判处罚金
除特殊情况外,如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对从犯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不宜高于主犯的罚金数额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比照自然人犯罪的二至五倍确定罚金刑的起点额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
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并在下一档量刑的,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