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事组织法第一页,共七十五页
第一节商事组织的基本形式•一、商事组织概述•商事组织有时也被称为“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活动,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经济组织
商事组织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的
•根据商事组织的表现形式,可将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划分为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这三种基本形式
三种形式各有自己的法律特征和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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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企业•个人企业又叫独资经营或个人营业,是指由一名个人出资者单独出资并对其经营管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
个人企业的法律特征是:•个人企业本身一般不是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的财产权和出资者的经营权相结合;出资人对企业进行独资、独营、独管,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这种企业形式为数众多,约占西方国家企业总数的80%,但其规模较小,营业额只占全部营业额的不到10%,在国民经济中不起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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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又叫合伙经营,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是:所有合伙人对企业财产共同拥有,共同经营,共同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是一种“人的组合”;第四页,共七十五页
合伙企业本身一般不是法人组织(除个别国家外),合伙人通过协议组建合伙,并以此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合伙人都是企业的代理人,有权代表企业对外开展各种经营业务;合伙企业规模较小,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都将导致合伙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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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多分布在小商业、服务行业和零售业
它是适应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而产生的一种组织形式,虽然现在仍存在这种形式,但大量地区已为公司所代替
大陆法对合伙的法律规定集中在民商法典中,如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商法典》均对合伙作了具体规定;英美法对合伙的法律规定表现为单行法规,如英国18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