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
共七章90条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
概况修改着重解决三方面的问题:〔1〕强化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职责;〔2〕职业病诊断鉴定难问题;〔3〕监管体制不顺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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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预防:前期预防〔包括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三同时〞、宣传教育等制度,由安监部门负责〕、劳动过程防护〔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安监部门监管责任〕;控制: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标准〔安监部门监管及效劳促进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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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新修改的
职业病防治法
共90条〔增加11条〕安监部门职责共35条35条中,由原法中“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5款;修改为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11款;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7款;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1款;新增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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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那么〔共13条,其中3条相关〕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
〔卫法监发〔2002〕108号〕:十大类115种〔正在组织修订〕第五页,共三十二页
第一章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