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计程、计时形式计费,为公众提供不定线客运服务,并有“出租”标志的租乘汽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哦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个体户和为个体户营运提供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统一管理,坚持鼓励多家经营、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到文明服务、服从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交通局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运输管理处*负责,并在交通局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公安、城建、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予以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应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制度
第二章开业、停业、歇业管理第八条单位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须具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车辆,停车场地、经营管理能力和驾驶人员
第九条个人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须持有经营地常住户口和居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购车凭证、身份证、驾驶证、行车执照
第十条机动三轮车、人力车不得在*市二环路以内从事出租第1页共6页客运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开业,须向经营地的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运输管理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一)申请人持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到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