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实施条例》对招标办12年开展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99年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的重要延伸与细化,该《实施条例》的执行对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如何了解、学习、并掌握该《条例》,是公司今后更好地开展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管理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关键所在
一、《条例》较《招标投标法》的深化之处的两大特点:第一,《条例》总结吸收招投标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增强了可操作性
《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定义和范围界定(第2条)、细化了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主体和职责分工(第7条)、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5种法定情形(第9条)、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第11、12、13条)等,而且对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和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和具体,缩小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例如: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第8条),细化了资格预审制度(进行资格预审的,必须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第15条)),规范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行为(明确规定收取额度、退还时间及退还利息等要求(第26、35、57、58),引入了两阶段招标形式(第30条),细化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履职行为要求(第49条),增加了保证评标时间的规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时,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时间,以保证评标工作质第1页共4页量),列举了否决投标的7种具体情形(第51条),细化